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李清波、李宗賢父子2萬美元賄款案,台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逆轉前審...

郭瑤琪
報系資料照

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李清波、李宗賢父子2萬美元賄款案,台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逆轉前審判決,依貪汙職務上收受賄賂罪,改判郭瑤琪8年有期徒刑、褫奪公權4年,並追繳郭的犯罪所得2萬元美金。全案還可以上訴。

更一審合議庭主要認定郭瑤琪有罪的理由,在於李清波、南仁湖集團會計於一審的證詞,證明會計受到指示領款行行賄郭瑤琪,合議庭因此認定郭有收賄之實。

郭瑤琪案由台北地檢署96年3月30日起訴,具體求刑8年,台北地院在98年6月30日判決郭瑤琪一審無罪,台灣高院去年3 月31日維持無罪判決,檢方認為,官員收錢法律無法制裁,於法不合,再提上訴,更一審今天上午逆轉判決。

未查到對價關係 仍認定涉貪

合議庭逆轉判決重點還包括,雖然前審認為郭在交通部負責的「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」中沒有進行有關指示,且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投標,皆無法證明收錢與郭的交通部長職權有「對價關係」,不過,有無對價關係,並非判斷官員有無涉貪的唯一準據。

判決說,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、李宗賢父子有意參與「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」,檢方指控李清波父子在95年6月將2 萬美元放在茶葉罐內,送給郭瑤琪,但郭瑤琪受賄卻判無罪,引發強烈質疑。

檢方屢次上訴主軸認為收賄的官員,只要完成期約就已構成犯罪,並不以既遂為前提,事實上,公務員貪汙犯罪態樣分為三階段,即就行賄者而言分別有「行求」、「期約」、「交付」三階段,就收賄者而言則有「要求」、「期約」、「收受」三階段,行、收賄雙方只要被證實合議其中一項即涉刑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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