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統府前天發布新提名的四位大法官的名單,其中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,被發現是去年審理三歲女童遭性侵案,...

總統府前天發布新提名的四位大法官的名單,其中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,被發現是去年審理三歲女童遭性侵案,作出「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」之爭議判決的合議庭庭長;事隔一夜,總統府承認審薦過程不夠周密,以邵燕玲懇辭為遮羞布,改提名台大教授湯德宗。

這不是螺絲鬆了,而根本是沒有螺絲。大法官是何其重大的名器,審薦自須力求周密。據說,審薦小組由蕭萬長副總統任召集人,作業歷時一個多月;但一個多月的審查,竟會鬧出這樣的烏龍,誠屬匪夷所思。總統府自承「審薦過程不夠周密」,等於是自打嘴巴。

大法官的天字第一號條件就是社會信任。「無法證明違反三歲女童意願」的判決宣布之時,社會為之沸騰;這個判決或許在法理上可有見仁見智,但無疑與社會的情感與經驗大相逕庭。這樣的法官若出任大法官,如何建立社會信任?問題是:審薦小組知不知道邵燕玲是宣判此案的合議庭庭長?若知道,何以會提名她?若不知道,則豈有任何理由可以推諉稱不知道?

還好外界反應得快,若隱而不發至總統接見後再爆出,且看馬總統的臉往哪裡放?

審薦小組及邵法官皆有不可原諒的責任。審薦小組在相中邵燕玲時,有責任評價她的重要審判,因此沒有理由不知她作過那個轟動一時的判決;而當審薦小組與邵燕玲接觸時,邵燕玲亦有責任提醒小組自己曾判過那個上了頭條新聞的大案。任何一方盡了責任,就不會出現這種「不夠周密」的糗事。

或者,審薦小組及邵燕玲雙方皆明知此事,而是竟然心存僥倖想試一試社會的反應,那就更是無可饒恕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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