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姓男子2年前強拉一位女性友人到樓梯間性侵害,被害女子4天後報案,送檢精液與黃不符,而是他人精液,...

黃姓男子2年前強拉一位女性友人到樓梯間性侵害,被害女子4天後報案,送檢精液與黃不符,而是他人精液,黃因而拒絕賠償被害女子;但有兩名證人目擊黃性侵被害女子,台北地院依證人的證詞,認定黃性侵害,仍應賠償被害女子30萬元。

黃姓男子前年3月和友人餐敘,同桌的江姓男子和另一名男子要先離開,被害女子當場表明要搭江的便車,江與另名男子先下樓去開車,黃送被害女子到樓下時,突然將她從一樓拉往二樓樓梯間,拉扯衣服,壓住她性侵害。

江姓男子及另一名友人開車來後不耐久候,回到大樓找被害女子,聽到樓梯間有哭叫聲,順著樓梯往上爬,看到黃姓男子正在性侵被害女子,江和友人扭打制止黃。

案發後4天,被害女子向警方報案,醫院檢驗她的精液不是黃姓男子的;黃本來要以30萬元與被害女子和解,黃得知精液不是他的,立刻翻臉表示不賠,被害女子因而告上法院要求黃賠償。

黃姓男子抗辯指出,被害女子並未因遭性侵而影響身心,否則怎麼會在案發後4天又與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?他因而拒絕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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