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媒體報導,李某是北京林業大學2009年的畢業生,因考試作弊而未被授予學士學位。在向市教委提出申...

大陸媒體報導,李某是北京林業大學2009年的畢業生,因考試作弊而未被授予學士學位。在向市教委提出申訴被駁回後,李某不但將市教委告上法院,還將北京林業大學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。

根據報導,李某2007年1月因考試作弊被發現,當年3月被記過處分。2009年6月,林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,依據相關規定,決定不授予李某學士學位。

李某認為林業大學自行製定的細則,超越了法律權限,向市教委提出申訴。2010年11月,市教委駁回了李某的申訴請求。

李某不滿表示,考試作弊的記過處分,在他畢業前已被撤銷,而「學位條例」及「學位條例暫行辦法」對授予學位的條件明確規定,只要滿足相應的學術水平就應被授予,並沒有作弊就不授予學位的說法。因此不但將市教委告上法院,還將北京林業大學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。

不過,北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李某訴求;法官表示,林業大學撤銷過記處分不等於李某未曾考試作弊。考試作弊違背了求實的科學精神,學生不能恪守學術誠信和學術道德,學校在評定其學術能力時,既有權利也有理由質疑其能力及學術水平。認定北京林業大學「考試作弊者不授予學士學位」的規定是合法的,判決駁回李某訴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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