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縣刑警小隊長林安順14年前在槍戰中殉職,審判竟出現「殺警案竟無凶手」的荒謬現象,一度從死刑逆轉...

李得陽殺警案,上午高院改判無期徒刑,被告李得陽高喊他沒有開槍殺警。
記者陳柏亨/攝影
台北縣刑警小隊長林安順14年前在槍戰中殉職,審判竟出現「殺警案竟無凶手」的荒謬現象,一度從死刑逆轉改判無罪,因檢方未上訴而判決無罪確定的李得陽,經高檢署聲請再審,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再審宣判,合議庭認為李得陽殺警,判他無期徒刑,還押台北看守所,全案還可上訴最高法院。

民國86年10月9日,台北縣刑事小隊長林安順率偵查員李仁和、許振發查緝煙毒案,歹徒陳達民、李得陽駕車逃逸時翻覆,警方查看,遭開槍還擊,林安順殉職,李、許重傷。

被告陳達民、李得陽,一、二審均判死刑,但更一審時,高院認定李得陽沒有開槍,判他無期徒刑,更二審時,則認定殺警是陳達民一人所為,因此以無故持有手槍罪,判決李得陽5年徒刑,李殺警則為無罪,因檢方未上訴而確定。

未料,全案在高院更四審時,認定陳達民僅承認開槍傷害許振發,林安順是李得陽所槍殺,之後,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,全案定讞,陳達民被判無期徒刑,至於李得陽被控殺警部分因早已無罪確定,出現「殺警案沒有凶手」的罕見情況。

經高檢署聲請再審獲准後,翻案重新審理,今年3月底,高院傳訊李得陽到庭審理,李得陽對於當天在命案現場,且持有槍支等事實都不否認,但否認槍殺林安順,由於全案進入再審,李得陽仍有出境紀錄,經檢方聲請對李得陽限制出境,合議庭審酌後將他裁定當庭收押。

高院上午再審宣判,合議庭雖認定李得陽殺警,但刑度與被控殺人未遂的同案共犯陳達民一樣,都是無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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