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林姓男子兩年前到黃姓友人家裡喝酒,見黃妻美貌,疑支開黃外出買米酒,趁機性侵黃妻得逞,檢方依妨害...

台中林姓男子兩年前到黃姓友人家裡喝酒,見黃妻美貌,疑支開黃外出買米酒,趁機性侵黃妻得逞,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起訴,但法官查出黃的住處距雜貨店約千公尺,騎機車來回僅3、4分鐘,光脫衣、穿衣就不止,嫌犯又不是「快槍俠」,認定罪嫌不足,判決他無罪。

檢方查出,林嫌(41歲)98年間到太平市黃姓友人家飲用龍眼酒,見黃妻獨自持酒壺進入儲藏室倒酒,尾隨並說:「讓我爽一下,用一下!」經黃妻拒絕回到客廳。

林嫌藉口要喝米酒,支使黃姓友人騎機車到外面雜貨店購買米酒,強拉黃妻進入儲藏室,被害人反抗並轉身逃避,遭林嫌從後方抱住,強行脫下她的長褲性侵被害人。

黃購得米酒騎機車返回,林嫌聽到機車聲迅速穿回衣褲,若無其事在客廳看電視;黃妻害怕丈夫知情也假裝鎮定,不敢告訴丈夫,但事後心情大受影響,經同事誘詢吐實,由同事陪同報警查獲林嫌。

林嫌否認性侵黃妻,辯稱當日到黃家喝酒,沒什麼異樣,隔了3、4天警察來找,才知黃妻控告他強制性交,「我真的沒這樣做!」檢方以被害人指證歷歷,林嫌測謊未過將他起訴。

合議庭查出黃的住處距離雜貨店約1千公尺,騎機車買米酒來回3、4分鐘,整個性侵過程必須脫衣、發生性關係、穿衣,加上被害人抵抗,林嫌再膽大妄為,也不會笨到在極易暴露犯行下作案,又不是「快槍俠」?

合議庭並查出,黃妻曾傳簡訊給里長轉達若賠償6千元就不告了,若林嫌有以強暴、脅迫方式性侵害被害人,為求息事寧人多數願賠償,怎會任由案件進入司法程序,法官以罪嫌不足判決林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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