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調查局長葉盛茂一審被依圖利等罪重刑10年徒刑,二審獲減輕改判,關鍵的認定理由,在於高院合議庭認為,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,須有「不法利益」結果,認為扁家海角7 億在97年初,已遭瑞士檢方凍結,葉遲至該年2月才間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的情資交付陳水扁,不發生因果關係,至於原審認定因而獲得免遭凍結的美金191萬餘元部分,二審認為是扁珍的自行犯罪所得,並非因葉的洩密而「財產經濟價值增加」。
葉盛茂被控隱匿公文書,將扁家海外洗錢情資洩露給扁家,一審時,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,審結後,變更起訴法條,改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,重判葉盛茂8年6月徒刑,一審認為,陳水扁因為葉盛茂洩露洗錢情資,因而獲得吳淑珍在何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的資金美金191萬元,免遭海外凍結。
不過,高院認為,檢方起訴葉盛茂犯罪時,並未認定葉盛茂與陳水扁共犯圖利罪,加上,蒞庭檢察官在二審論告時,僅就葉洩密陳水扁和柯建銘部分進行論告,都未見圖利部分。
高院合議庭判決撤銷葉與扁共犯圖利罪認定部分認為,貪汙治罪條例所稱的圖利罪,須有「不法利益」為結果,是指因其行為獲得利益者的財產經濟價值增加而言。
二審判決指出,葉盛茂將開曼群島金融中心所提供的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的同時,雖然吳淑珍在新加坡的191萬元美金尚未遭凍結,但瑞士聯邦檢察署發現黃睿靚有洗錢疑嫌,而在97年1月9日凍結相關公司帳戶的美金2241萬元,葉盛茂交付開曼情資的時間,是遲至隔月的2月初,認為該筆美金191 萬元未遭凍結,與葉的洩密不發生因果關係。
【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】
前調查局長葉盛茂,另被控在95年12月6日,將國際防制洗錢艾格盟組職,有關以陳致中、陳幸妤為受益人的洗錢情資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,由葉持中文譯本節略資料,到總統府面交陳水扁部分,由於未經檢方起訴,未免訴外裁判,二審認為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。
艾格盟聯盟會員會的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,在95年12月5日,以電子郵件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,有關吳淑珍胞兄吳景茂開立信託帳戶,以陳幸妤、陳致中姐弟為受益人,涉有洗錢行為。
葉盛茂獲悉後,隔天持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陳報的案情中文譯本節略資料,前往總統府面交陳水扁,此部分,涉及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部分,因未據檢方偵辦,高院合議庭認為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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