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致中因偽證案判刑確定,被解除市議員職務;曾有立委入監服刑,照樣保有立委資格。法界指出,民代遭判刑是否被解職,立法上似乎「中央鬆、地方嚴」,違反法律平衡原則,有必要修法檢討。
陳致中涉及偽證案,偽證罪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屬重罪案件;但最高法院輕判為三個月,不得易科罰金。
內政部指出,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,直轄市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,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,由行政院解除職權。陳致中的市議員資格自判決日起被解除。
律師石宜琳表示,過去立委邱毅衝撞高雄市選委會,判刑八個月、不得易科罰金,立委顏清標也曾被判入監服刑,他們的立委資格都沒有被解除;顯示地方和中央民意代表的標準不一,「待遇」不同。
法界指出,規範地方民代的「地方制度法」和規範立委的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」、「立法委員行為法」,都是「公職人員選罷法」特別法;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,地方和中央民代各自適用其法令。
地方制度法有規範市議員的解職,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立法委員行為法卻未對立委解職予以規範;因此立委若涉刑案,除非被判「褫奪公權」,立委資格才會被解除。
石宜琳認為,立法院對於地方和中央民代的資格,顯有「中央鬆、地方嚴」的標準,已違反法律平衡及一致性原則,難道中央民代比地方民代位高一等?他建議立法院應該修改地方制度法,讓市議員解職標準與立委一致。
律師顧立雄呼籲,地方和中央民代的解職標準,不宜有區別,除非立法政策有特殊考量,否則民主制度選出的民意代表,解職標準都應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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