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1名陳姓男子酒後在路邊看見1名女子,竟上前觸摸女子私處,還轉頭對女子微笑。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,判處陳男4個月徒刑、得易科罰金,全案定讞。

法院判決書指出,具有竊盜前科的陳姓男子,去年3月間下午,在新北市新店區1家卡拉OK店喝酒後,走出店外,看見1名女子與友人結伴而行;陳男意圖不軌,走到女子身邊,利用擦肩而過的機會,以身體碰撞女子身體,並伸手撫摸女子私處。

判決書指出,陳男得逞後,往前走了幾步,還轉頭對女子露出微笑。女子不甘受辱但不敢張揚,事後回到附近大樓上班時,又看見陳男在大樓逗留,趕緊請男同事幫忙報警處理。

地方法院一審時,陳男矢口否認犯行,辯稱自己當天喝了1瓶高粱酒,有記憶時已在派出所,甚至還質問被害人為何不閃躲?法官認為,被告在公共場所觸摸素不相識的女子私處,觸摸後還回頭微笑,對女性人格尊嚴橫加踐踏,行為尤無可恕,審理期間還言詞狂妄,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他5月徒刑、得易科罰金。

被告不服,上訴高院後,高院合議庭仍認定被告有罪,但審酌他當時酒醉,改判4月徒刑、得易科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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