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,被貨車輾斃,她的丈夫控告肇事的貨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罪。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,陳...

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,被貨車輾斃,她的丈夫控告肇事的貨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罪。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,陳婦違規在先,貨車司機已經緊急煞車,雖發生憾事,如果將刑責強加在肇事司機身上,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形同具文,司機因此獲不起訴。

檢方偵查時,開貨車的呂姓司機供稱,陳婦闖紅燈,他因反應不及而撞上她,有路人也證稱陳婦闖紅燈的說法不假。檢方指出,依鑑定報告,該肇事路段限速為40公里,在駕駛人未違規的狀況下,也急踩煞車善盡客觀及必要的注意義務,雖發生死亡的結果,責任也不應由呂來背。

一般檢察官或法官判定車禍刑責,即使被害人有過失,仍會對於肇事駕駛賦予較多的注意義務責任,予以起訴或判決,檢察官認為,貨車司機發現有單車闖到他車前的瞬間,已經盡力反應,急踩煞車,司機的生理狀態,也應該作為決定心證的重要因素。

這起死亡車禍發生地點在台北市福德街221巷口,該路段因幹道的地形較低,而巷弄中又有斜坡,屬於視野容易被遮蔽的危險路段,婦人騎單車闖紅燈時,等於是從高處往低處滑溜下來,她看不見福德街上的車水馬龍。

今年2月23日下午近3時,50多歲的陳姓婦人騎腳踏車從福德街221巷衝出,呂姓藥品業務代表駕貨車行經路口,閃煞不及,車頭猛力撞擊陳婦,陳婦頭部重挫,送醫後延至3天後不治死亡,陳婦的王姓夫婿認為司機有錯,控告呂業務過失致死罪。

承辦檢察官對陳婦喪命表示遺憾,但認為陳婦自己闖紅燈、違反交通規則才出事,如果讓未違背注意義務的貨車司機負擔刑責,對於司機而言,欠缺期待的可能性,也不符刑法的罪責原則,更會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形同具文,違背立法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。

RSSリーダーで見るために変換しています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huckOr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