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婚要養女兒的蔡姓女子,為了找個伴扶養女兒,看報紙擇偶廣告與蔡姓男子結婚,沒想到婚後丈夫不養家也不...

失婚要養女兒的蔡姓女子,為了找個伴扶養女兒,看報紙擇偶廣告與蔡姓男子結婚,沒想到婚後丈夫不養家也不讓她工作,蔡女開價每次做愛3千元,未料丈夫竟以騙婚為由,連告妻子五大罪狀,害妻子變成通緝犯。

檢察官認為蔡指控的罪名都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,將蔡女背負的五項罪名,全部不起訴。

據查,中和區蔡姓男子曾有意參選里長,後來因為資格不符作罷,蔡姓女子離婚後獨自扶養6歲女兒,為了幫女兒找個父親,前年她看報紙擇偶廣告,與刊登廣告的蔡姓男子聯繫,當天兩人就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

蔡女告訴檢方,丈夫婚後不養家就算了,也不讓她工作,還一直疑神疑鬼擔心她外遇,兩人經常吵架。蔡女說,為了養小孩,只好向丈夫開口要做愛費,每次3千元。

蔡姓男子認為妻子此舉無異騙婚,違反當初簽定「結婚契約」中的「傳宗接代義務」,於是控告妻子詐欺、恐嚇、傷害、誣告及妨害家庭等罪名。蔡女受不了丈夫虐待,離家躲避,因為收不到檢方傳票,屢傳不到案,結果變成身背多項罪名的通緝犯。

檢方調查發現蔡女應非故意不到案,透過管道將蔡女傳來,才知道蔡女的遭遇。蔡女告訴檢察官,她四處躲藏打工,但都被丈夫找到,丈夫並鬧到她被開除,她只能過著躲躲藏藏的日子,因此連被通緝都不知道。

檢察官調查後認為,蔡姓男子指控的罪名,不是沒有證據,就是證據不足,最後將蔡女背負的五項罪名,全部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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