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遭控洩密案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隱匿公文、洩密等罪判處6年徒刑,其中洩密部分遭判2年半,必須入獄服刑。

法院判決指出,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於民國95年12月5日收到艾格蒙組織所轉的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通報,扁家疑似在海外洗錢情資,葉盛茂卻隱瞞情資,並將情資洩密給前總統陳水扁。

判決指出,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事後發現陳致中、黃睿靚夫婦在瑞士開戶,疑涉洗錢,97年1月28日透過艾格蒙聯盟再次向調查局通報,葉盛茂竟要求下屬將情資核定為「極機密」,謊稱將親自把11頁的情資交給當時檢察總長陳聰明,卻再度將情資交扁。

此外,判決書指出,檢調偵辦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人涉「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」案時,原預定將在97年4月22日發動搜索,葉盛茂卻於4月16日在柯建銘辦公室中,將檢調即將搜索的情報告訴柯建銘。

法院於97年12月一審時,葉將洗錢情資交給扁的部分,合議庭以圖利罪判處葉8年6月徒刑,洩漏檢調搜索情資給柯建銘的部分,以洩密罪判處葉2年6月徒刑,合併執行10年、褫奪公權5年。

葉不服上訴高院後,高院合議庭將圖利部分撤銷,葉將洗錢情資交給扁的部分,合議庭改依隱匿公文罪判處他3年9月,至於洩密部分則認為一審量刑無誤,仍判處他2年6月,合併執行6年。隱匿公文部分仍可上訴,但洩密罪因不得上訴三審,葉盛茂需先入獄服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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