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蓮警分局警備隊員何旭光照片。 記者劉時均/翻攝 |
何旭光(五十二歲)是縣警局的頭痛人物,五年前任職吉安警分局曾趁臨檢,涉嫌猥褻一名男騎士被送法辦,刑事部分事證不足獲不起訴,但被列為重點風紀評估對象。地方也盛傳他有戀童癖,多次對男童下手,民眾畏懼他是警察,不敢聲張,多私下和解。
花蓮縣長傅崐萁昨晚公布擬議的第一波懲處名單:縣警局長阮清陽自請處分、副局長蔡徹學、督察長薛克揚各申誡一次;花蓮警分局長吳新武記過二次,調整非主管職務,副分局長劉金元、二組長邱永坤、駐區督察員劉永鑫各申誡兩次;警備隊長張思親記大過,調整非主管職務。記過、撤分局長職須由警政署職權核定。
檢警調查,何旭光前天休假,中午與友人在秀林鄉一家小吃部喝酒,直至下午一點多,酒意正濃,看到隔壁桌一名廿五歲中度智障男子走出,尾隨在後,趁四下無人之際,上前威脅被害人,「跟我走,你不跟我走就揍你」。
被害人相當瘦弱,受何恫嚇不敢反抗,被強拉到小吃部後方偏僻的大排水溝,何要求被害人幫他手淫、口交遭拒,作勢要揍人,再強迫被害人趴在排水溝旁,任由他性侵。
何旭光性侵後倉皇離去,皮夾掉落現場,被害人拿起皮夾一看是「警察」,跑回家向母親哭訴,並向新城警分局報案,警方前往何住處逮人撲空。警方查閱他的通聯紀錄,下午五點趕往海邊拘捕他。何辯稱,雙方是兩情相悅,當時對方向他示好,加上自己也酒醉,意識不清,才會發生關係,並非性侵。
警方根據醫師驗傷與採驗檢體發現,被害人肛門有撕裂傷,且疑有性侵害後的分泌物,偵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何旭光移送偵辦。昨晚檢察官吳毓靈複訊後,認為何惡行重大,向法院聲押獲准。
警方表示,何旭光1988年報考保三警察總隊,改編後分配至花蓮縣警局,因平時行為不檢,有酗酒和債務問題,是分局教育輔導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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