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致中因偽證罪被判刑、解職,部分綠營人士指為「政治追殺」;但此案應分罪責及行政處分來看,引發爭議的...

陳致中因偽證罪被判刑、解職,部分綠營人士指為「政治追殺」;但此案應分罪責及行政處分來看,引發爭議的是法律對於民代應否解職出現不公平的雙重標準,不該與犯罪被論刑混為一談。

若依陳致中所犯的偽證罪來看,此項罪名的法定刑度為七年以下,法官判決陳致中三個月徒刑,應已考慮「子為父隱」的人情之常,不算過重。

至於陳致中未獲緩刑,則屬法官處刑的自由裁量,這是審判獨立的核心之一,如果沒有違背法令,外界也不該任意指責。

正因為陳致中所犯偽證罪,並非刑法第四十一條得易科罰金的罪名(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),使得陳致中縱僅被判刑三個月,仍不得易科罰金。

但有爭議的是,法務部近年檢討「短期自由刑」的流弊,讓這類受刑人在易服勞役之外,還可再易服「社會勞動」,避免造成監獄人滿為患,卻未一併考量像陳致中這種「未入獄卻解職」的情況,堪稱修法疏漏。

當年立委邱毅、顏清標被判刑入獄之後,竟可「帶職入獄」,服刑期間照領薪水,出獄後繼續當立委。如果當時能修法矯正這種怪象,如今就算有民代被判刑兩個月遭解職,未必會引發重大爭議。

但立委自掌立法大權,不會增訂「入獄解職」條款自斷生路;地方民代矮人一截,地方制度法既有「入獄解職」規定,只能徒呼負負。這種「不平等」,應修法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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