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縣一名在卡拉OK店工作的婦人,離婚後先後和兩名男友同居,未料同居人都伸魔爪性侵她念小學的女兒,...

宜蘭縣一名在卡拉OK店工作的婦人,離婚後先後和兩名男友同居,未料同居人都伸魔爪性侵她念小學的女兒,婦人直到和兩名男友分手,才知道女兒被欺負,氣得報警,兩名男子分別判刑四年、二年。

兩人刑期不同,原因是前一任男友從頭到尾否認,法官認為他沒有悔意,重判四年;第二任男友從檢警調查到法院審理均坦承犯案,並與婦人和解,付出廿萬元賠償金,法官判刑二年,並給自新機會,緩刑五年。全案還可上訴。

卅五歲婦人與丈夫離婚後,獨力撫養一女一兒,她平時在卡拉OK店上班,下午出門,凌晨回家。五年前認識卅一歲建築工人,進而同居。

婦人與同居男友及念小學五年級的女兒同睡一床,三歲兒子睡地上;同居男友趁婦人上班時,摸女童胸部與下體,性侵得逞。事後要求女童不可說,婦人直到與男友分手,仍不知女兒被欺負。

婦人不久又交了另一名建築工人,也在租屋處同居,沒想到第二任男友竟也趁婦人上班之際,性侵、猥褻女童。後來婦人也與第二任男友分手。

婦人一直不知道兩任男友先後性侵女兒,直到女童升上國中,向女導師透露曾遭性侵,並寫出兩個「叔叔」姓名;老師告訴女童母親,婦人又驚又怒,報警追查。

第一任男友否認犯案,辯稱婦人生活複雜,他要求分手,但婦人不肯,要脅要自殺,懷疑女童是被母親慫恿才不實指控他。但法官認為,此事是導師主動關切,女童才說出,若女童存心誣陷,大可在案發時就告訴周邊親友或老師,沒必要等到好幾年後才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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