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名運將疑性侵日籍女子,遭檢方以涉犯重罪為由聲押,法院卻以運將無串證、虞逃裁定交保。法界人士指出,大法官曾做出解釋,不能以重罪做為唯一羈押理由,院方裁定無誤。

1名日籍女交換學生因日前在新北市土城區迷路,遭計程車司機載往山區性侵,事後土城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,將這名司機拘提到案。

這名司機遭移送板橋地檢署複訊後,檢方以運將涉犯重罪為由,向法院聲押。但法官認為,不能以重罪做為唯一羈押理由,且涉案司機沒有逃亡、串證之虞,裁定新台幣5萬元交保。

法界人士指出,大法官曾在釋字665號解釋中,對刑事訴訟法的羈押部份,做出「合憲限縮解釋」,要求法官不能只將重罪做為羈押被告的唯一理由,還需審酌被告有無逃亡、串證等其他事由。

法界人士表示,若檢方只以重罪理由聲押,但法官認為被告有羈押必要,可在裁押理由中,加敘重罪以外的其他事由。而在上述個案,檢方若不服法院的交保裁定,仍可提起抗告,由高院法官再次審酌。

1名資深高院法官指出,是否羈押性侵案被告,通常視個案而定,會裁定羈押被告的性侵案件,通常是被害人數眾多,或被告犯行明確、情節重大,有再犯之虞,甚至有戀童情結,才會以重罪並有虞逃的理由裁押。

另名法官也指出,一般裁定性侵犯交保的理由,通常為被告並非現行犯、證據不足,或被告與被害人各執一詞,有合意性交而誣控的可能,否則若罪證明確且情節重大,交保的可能性不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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