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職棒明星球員陳致遠涉打假球,板橋地方法院認定他打4場假球,獲得新台幣300萬元利益,判刑2年6月。法院說,他擁有職棒光環,卻辜負廣大球迷的信任與期待。

另外,法院認定前職棒球員蔡豐安有打2場假球,判1年,併科200萬。前職棒球員楊博任,傷害職棒形象,犯後無悔意,浪費司法資源,判刑2年,科罰100萬。本案可以上訴。

民國98年10月,職棒20週年總冠軍賽才落幕,隨即爆發職棒打假球案,因曹錦輝、張誌家、陳致遠、廖于誠等多名明星球員涉入,外界高度矚目。

板橋地檢署去年偵結時,陳致遠、蔡豐安、張誌家等明星球員被依詐欺等罪起訴,曹錦輝雖被查出有出入酒店,但無明確證據顯示與打假球有對價關係,所以不起訴。謝佳賢也因犯罪事證不足,獲不起訴。

其餘球員因坦承涉案,並繳回犯罪所得,有的被緩起訴,部分球員經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。

板院今年4月審理時,檢方認為陳致遠、蔡豐安領取高薪,且接受國家資源栽培,卻未潔身自好,辜負球迷,蔡、陳不但否認犯行,且誤導社會大眾,毫無悔意,因此變更起訴刑度,加重求刑。

法院今天判決認定,陳致遠在民國95年至96年間,與蔡豐安等兄弟象隊友勾結余則彬集團、莊侑霖集團一起打假球。陳致遠打了4場假球,每場拿100萬,成功3場,共拿了300萬元。

陳致遠雖多次否認犯罪,不過,余則彬、莊侑霖與另外5、6名球員指證歷歷,交叉詰問後,法院認為陳致遠犯罪事實更明確。

判決書指出,莊侑霖指證,95年3月25日的球賽後,陳致遠與蔡豐安搭余則彬的轎車,在陳致遠家附近繞圈子,此時,莊侑霖在車內將裝著100萬元現金的鞋盒交給陳致遠。

院方說,陳致遠每次獲得現金,都是在打假球後的數日內,印證對價關係。至於出入招待所一事,因距打假球場次時間久遠,院方沒有積極證據認定陳致遠有接受性招待。

法院認為,陳致遠、蔡豐安、楊博任身為家喻戶曉的職棒球員,擁有光環,卻不思戒慎恐懼、廉潔自持,反而貪圖慾念私利,配合簽賭集團組頭蔡政宜等人運作打放水球,辜負廣大球迷期待與信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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