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辦理車禍案件,既使被害人在道路上違規,由於被害人已受傷或死亡,或多或少會對加害人即肇事的一方科...

司法辦理車禍案件,既使被害人在道路上違規,由於被害人已受傷或死亡,或多或少會對加害人即肇事的一方科以刑責。陳姓婦人闖紅燈殞命案,檢察官大膽引用由交通部提供的科學數據,判定貨車司機無責任,在實務界相當罕見。

被檢察官引用來作為死亡車禍責任判定的資料有2個,一是「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、行車速度對照表」,另一個是「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」,這2份表格,卷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條之後。

不過,一般檢察官處理類似案件,鮮少援引來做為證據資料,大多直接產生心證,認為無論如何,車禍事件後毫髮無傷的一方,應該「有能力」對於公路上突如其來的狀況有反應的機會,並且避免肇禍,很少站在肇事者的立場上為其權益考量。

檢察官指出,該肇事路段限速40公里,沒有證據顯示呂姓司機超速,以他時速40公里為基準計算,他的煞車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,即反應距離為8.32公尺,另外,煞車距離依路面摩擦係數不同,在瀝青乾燥路面上為7.4到9公尺,所以,司機如當時開車時速為40公里的話,他踩煞車到完全停止為兩者相加,即為16.22到17.32公尺。

依事故鑑定報告,肇事路口中心點到貨車撞到人的停止點為7公尺,若從路口停等區起算到貨車撞到人的停止點則為14公尺,兩種算法,都未超過16.22到17.32公尺,足見,也同樣擁有行路權的貨車司機,已經盡量煞車,沒有過失。

RSSリーダーで見るために変換しています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huckOr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