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 1.勘驗現場,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 2.女童證詞前後不一 3.女童證詞與...

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

1.勘驗現場,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
2.女童證詞前後不一
3.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
4.警方未查獲證物

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上午舉行記者會,說明合議庭三位法官判決性侵案被告無罪的理由。
記者曹敏吉/攝影
檢方不服 再提上訴

高雄市吳姓男子被控96年間性侵3歲女童,一、二審分別被判處4年6月、7年2月徒刑,吳上訴,由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發回更審,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逆轉判決,吳姓男子獲判無罪,引起社會大譁。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。他表示,此案經合議庭三位法官詳細調查後,三人一致認為罪證不足,判決被告無罪。

洪兆隆說明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有四點:一、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,一一比對,並親自到現場勘驗,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、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;二、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,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,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;三、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,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,獲得的答覆是「不似銳利器入侵,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。」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、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;四、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,未查獲眼鏡、吸管等物,並採集被告唾液,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。

洪兆隆指出,檢察官僅依女童的證詞,便認為被告有罪;法官則參考現場監視器等實際的證物,以及其他證人的指證,認定罪證不足。

至於吳姓被告沒有通過測謊,洪兆隆表示,測謊或可作為偵查手段,或指出偵查方向,但在審判上無法作為認定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上,便不具有證據能力,應予排除。

他又說,此案既然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,女童的證詞又不完全足以採信,合議庭因而判決被告無罪。

檢察官已再次提出上訴,法界認為,最高法院仍有可能再次發回更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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